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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革:论“一带一路”陆上贸易便利化 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8-12-07作者:曾文革浏览次数:0

       在对外开放具有经济需求、全球经贸规则重构和自贸区制度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提出应构建陆上贸易规则。陆上贸易规则构建的重点是建立贸易便利化的规则体系,减少贸易手续,降低贸易成本,促进陆上贸易的顺利发展。然而,当前“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在海关便利化、运输便利化、金融服务便利化等诸多方面存在障碍和缺陷。基于此,构建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应进一步强化我国“一带一路”规则推动者的角色和意识,积极塑造陆上贸易便利化核心规则,完善陆上贸易规则国际磋商机制,以自贸区建设为引领推动和健全国内贸易便利化法律体系,建立国内贸易便利化实施工作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这不仅要求不断提高自身开放水平,也要求更加主动塑造开放的外部环境。“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深化合作和共同发展,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贸易畅通要求着力解决投资和贸易便利化问题,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构建区域良好的营商环境。

 

       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是全球贸易健康发展和有序发展的支柱。2018 年6 月28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这标志着我国将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开放,支持完善多边贸易体制,推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已被超过2 /3 以上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接受,于2017 年2 月22 日正式生效并对已批准协定的成员正式实施。我国也批准实施了该协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推进,构建陆上贸易规则成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的紧迫问题。陆上贸易规则构建的重点是建立贸易便利化的规则体系,减少贸易手续,降低贸易成本,促进陆上贸易的顺利发展。“一带一路”陆上贸易在海关便利化、运输便利化、金融服务便利化等诸多方面存在障碍和缺陷,因此,本文将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时代背景,从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入手,深刻剖析贸易便利化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终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建议。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何为贸易便利化,迄今在世界范围内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 WTO1998 年) 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CTAD2001 年) 都认为贸易便利化侧重于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货物贸易流动所需要的收集、提供、沟通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在此基础上,经合组织( OECD 2001 年) 将信息流动的简化和标准化纳入贸易便利化的内涵之中。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2002 年) 更加强调贸易活动方式的有效、透明和可预见。亚太经合组织( APEC 2002 年) 创新地指出行政障碍应当是贸易便利化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贸易便利化是指通过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以促进贸易发展。换言之,其实质是对国际贸易制度和手续的简化与协调,加速要素的跨境流通。

 

       为贯彻和落实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和提升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商务部组建了中国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要求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截至2017 年,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已经建立了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做好本地区贸易便利化的相关工作。然而,当前中国贸易便利化规则尚未系统化、体系化和整体化,部分领域呈现碎片化,甚至个别领域存在空白。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下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亟待构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中国的产业和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增强陆上贸易规则的话语权提出了迫切要求

 

       当前全球经济依然萎靡不振,全球贸易的低迷愈发体现常态化特征,发达国家期望通过制定新的全球贸易规则重塑全球贸易的优势地位。而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贸易国的中国却只能被动地接受由西方国家主导和制定国际贸易规则,长期处于被弱化、边缘化甚至无视的尴尬境地。随着中国产业与全球价值链的深度融入和新的国际分工体系加快形成,现行的角色和地位已无法适应我国的进一步发展,身份转换迫在眉睫。“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推进为中国参与制定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提供了契机。

 

       ( 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利益协调困难亟需相对统一的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涉及三大法系和七大法源( 法律传统、法圈) ,法律体系复杂且多元,缺乏统一经贸规则是“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和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和障碍,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与沿线各国经贸往来与商业合作。换言之,分割化、条块化和碎片化的区域与地方法律既无法妥善地解决与“一带一路”伴随而生的争端与纠纷,也将给“一带一路”陆上贸易和运输的推进带来严峻挑战,进而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实施。因此,建立相对统一的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降低贸易成本,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 三) 新的《贸易便利化协定》对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建立提出了客观要求

 

       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贸易便利化协定》包括货物放行与结关、边境机构合作、过境自由和海关合作等内容,建立和完善了海关贸易便利化的系列规则。以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为例,由于其是货物放行与结关的核心与重点,《贸易便利化协定》分别以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经认证经营者的特定标准和提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特定标准侧重于守法与安全,而简化程序、降低费用与减少时间则是便利化措施的重点考量。这些规则都适用于陆上贸易,对陆上贸易便利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一带一路”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的构建应符合《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 四) 制定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是我国国内贸易化便利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从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看,新的双边( 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普遍要求更高的贸易便利化程度,这进一步倒逼我国进行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双边( 多边) 自由贸易协定顺利签署与其说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妥协,倒不如说主要得益于当事人双方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需求。贸易便利化可以消除繁琐手续,加快要素跨境流通,改善投资贸易营商环境,节约政府管理成本,这也与双边( 多边) 自由贸易协定的本意一致。

 

       综上,推进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不仅符合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理念,更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步骤和过程。毋庸置疑,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是我国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工作和制度建设重点。

 

 

       二、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实施,我国陆上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了设施联通。截至2017年5 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130 多个涉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领域的双边和区域运输协定。中欧班列作为“一带一路”设施联通的一张“金名片”,到2018 年8月底已开行突破1 万列。虽然以中欧班列( 重庆) 为代表的中欧班列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制度建设和规则层面看,“一带一路”的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未能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现有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 一) 通关便利化需要进一步协调和完善

 

       作为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关便利化是指对通关程序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为了进一步探索兼顾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的方案,世界海关组织于2005 年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简称“《SAFE 框架》”) 中提出要倡导守法便利,并建立起了国际化的企业信用认证制度———“经认证的经营者”( 简称“AEO”) 制度。AEO 制度是国际社会用以平衡贸易安全与便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由世界海关组织倡导,旨在构建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将供应链中具有高度安全保障的成员纳入国际化的企业识别系统来提高供应链安全度,同时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各国海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认证程序。如欧盟海关于2005 年在全球范围内提出AEO 制度,当时以修改欧共体海关法的形式着重强调了统一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同样在2005 年,我国在《标准框架》上签字,迈出了建立AEO 制度的关键一步。2008 年4 月1 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SAFE标准框架》中部分条款纳入到国内立法中。虽然我国取得了通关便利化方面的诸多成果,极大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AEO 具体认证程序不同。中欧班列途经的亚欧国家法律体系复杂多元。对于AEO 具体认证程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存有分歧,争议不断,我们需要对其进一步协调和完善。

 

       2. 口岸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统一。自加入WTO 以来,中国实施了一系列通关便利化措施,例如完善海关监管、修订《对外贸易法》等等。然而,由于我国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等机构隶属关系不同,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工作,缺乏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各自为政,致使信息闭塞不畅通,通关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与实施。

 

       3. 通关法律法规透明度有待提高。法律法规透明是海关部门良性有序运行的保障,但其常被弱化、边缘化甚至被忽视,主要表现在获取途径的有限性、信息公开的滞后性、不同区域的差异性、公开程序的任意性以及公开文件的模糊性上。因此,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时间、途径和区域是保证“一带一路”通关法律法规透明度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

 

       ( 二) “一带一路”涉及两个国际条约,需要建立统一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体系

 

       目前,欧亚大陆有铁路合作组织和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两大政府间铁路联运组织,分别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 和《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 ,其运送条件、运价标准、海关手续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为解决欧亚间铁路运输衔接问题,促进贸易便利化,两大铁路组织经过多年的谈判与协商,最终制定了国际货约/国际货协统一运单。与国际货协或国际货约运单相比,该统一运单具有显著优势,例如减少流转次数、改善工作效率、减少变更费用、明确运行路径和费用划分、简化海关手续等。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推进,中国与欧洲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中欧铁路运输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建立统一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体系。

 

       1. 中国仅加入了铁路合作组织下的《国际货协》,尚未加入影响力更大的《国际货约》。虽然两大铁路组织经过多年的谈判与协商最终制定了国际货约/国际货协统一运单,但是根据《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的规定,在两大政府间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范围内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仍需探索和构建统一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体系。

 

       2. 中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铁路运输规则体系。特别是在解决国际铁路运输纠纷方面,我国目前国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等,且相关规定存在分散化、碎片化和宽泛化等缺陷,无法应对以国际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一带一路”铁路运输所引起的各类法律问题,这大大降低了贸易便利化水平,影响了“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实施与推进。

 

       3.《国际货协》与《国际货约》的不同规定给两公约缔约国相互间的铁路联运活动带来了很大不便。《国际货协》成员国的货物发往《国际货约》成员国境内时,一度需要在中途换单、重新签订运输合同。在统一运单产生后,虽然避免了换单,但统一运单也仅仅是两公约规定的物理重合,在规则统一上并无进步。货物跨境后,原先适用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将发生改变,这毫无疑问将大大加重运输各方的成本,直接制约“一带一路”铁路运输的发展。

 

       4. 统一运单的使用极为有限,当前仍处于试验阶段。就目前中国的中欧班列运营实际情况而言,除了重庆—杜伊斯堡中欧班列使用统一运单之外,其他均使用国际货协运单。原因之一是统一运单除了中文和俄文外,另增加了英文、法文或德文之一,致使制作过程更为繁琐和困难,难以被广泛使用。

 

       ( 三) 陆上贸易金融服务支持规则不足

 

       金融服务是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共同受益的活动或服务。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时代背景下,陆上贸易金融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一带一路”陆上贸易金融服务支持规则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与海运提单法律属性不同,铁路运单仅仅是发货人与承运人缔结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而运输货物交接后,物权即应转移给承运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承运人没有按照托运人的指令办理交接,则发货人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另一方面,铁路运单无法用于信用证结汇。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在海上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不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但对于陆上贸易而言,还存在诸多不完善和空白领域。铁路运单功能和形式的不足阻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围绕铁路联运货物提供押汇、担保和托收等金融和中介服务,已经成为制约亚欧大陆各国使用铁路通道顺利进行货物贸易的障碍。现有国际铁路货物运单规则要求出口方先发货后收款、进口方先付款后收货,银行在两方之间结算、融资和贷款不同步,使得陆上贸易参与各方面临较大的交易风险。

 

 

       三、中国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建议

 

       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中国在推进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的构建上进行了积极努力。2017 年10 月26 日,由我国海关牵头起草的《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实施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在世界海关组织会议上获得通过,为AEO 互认的实施和落实提供了指引。《指南》着重强调AEO 互认实施的落实,针对现下互认实施的情况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与方案。《指南》细化了各方在各个阶段的工作,给各方就AEO 互认工作作出了规范化的指引。其将AEO 互认的实施划分为了三个阶段,分别为准备阶段、开始实施阶段及评估与改善阶段。

 

       针对目前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应从多个方面推动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的完善。

 

       ( 一) 进一步强化“一带一路”规则推动者的角色和意识

 

       “一带一路”倡议由中国提出,是推动欧亚区域经贸合作的顶层设计,陆上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是中国“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理念的贯彻与落实,也是中国主导陆上贸易规则的应有之义。在陆上贸易规则构建的过程中,中国不仅仅是一个参与者,更是主导者和引领者,因此我国在“一路一带”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上须积极有为,主导和协调沿线国家不同利益,做国际规则的推动者和提供者。同时,在国内法治建设方面,我国应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通过国际条约的实施完善国内法,并通过国内立法引导和推进“一带一路”陆上贸易便利化立法,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

 

       ( 二) 加快塑造陆上贸易便利化核心规则

 

       陆上贸易规则的构建是一个体系庞大、内涵丰富的系统工程。针对陆上贸易所覆盖的重要领域,以现有海上贸易惯例和规则为参照,陆上贸易规则体系的核心规则至少应包括运输规则、通关规则、金融规则等。

 

       1. 陆上货物运输规则。除了加入《国际货约》之外,宜以《国际货协》《国际货约》和《指导手册》为基础来构建陆上贸易运输规则,特别是构建一套完整严密、既能保留货权又可以流通的提单体系和通行规则,既能对当事人权力提供有效保障,又能促进银行和其他机构( 如保理、进出口保险公司等) 共同参与,从而为铁路联运相关方提供完善服务。

 

       2. 陆上贸易通关规则。加大推进海关通关互联互通建设,利用电子化数据,采用统一的资料提交格式,不断简化和降低审单要求。以《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 互认实施指南》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基础,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成果,并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形成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陆上通关规则。

 

       3. 陆上贸易金融规则。明确铁路运输责任风险,完善铁路运单的物权属性,可用提单向银行提供抵押,申请信用证议付和跟单托收等,从而降低陆上贸易风险,缩短国际贸易的资金周转周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间接降低陆上贸易综合运输成本。此外,还需完善陆上贸易的信用体系,以发挥银行在陆上贸易结算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将运单从一般收据变为物权凭证,另一方面在结算票据、结算方式和信用证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则的完善和制定。修订和完善现有陆上贸易保险条款,尤其应在风险评估、责任认定、赔偿条款等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逐步建立起统一标准的陆上贸易保险规则,促进陆上贸易尤其是多式联运的发展。

 

       ( 三) 完善陆上贸易规则国际磋商机制

 

       一是利用双边和多边机制,积极推动与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联盟、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机构、行业协会和智库合作,积极加入《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推动建立统一的陆上贸易规则体系。

 

       二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和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将“陆上贸易规则”有关议题纳入我国与沿线国家贸易、投资、运输和外交等磋商机制。

 

       三是建立涵盖境内外铁路、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货代、金融、物流等企业的陆上贸易协调机制,促进监管互认、信息互换和执法互助。

 

       ( 四) 以自贸区建设为引领,推动和健全国内贸易便利化法律体系

 

       在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存在法治互动,推动因素维持法治互动的连续性,激励机制支撑法治互动的有效性。我国自贸区的建设是为了适应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各个自贸区在贸易、金融、投资规则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西部的自贸区在陆上贸易规则方面更是先行一步,为陆上贸易便利化的规则建立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在自贸区建设的引领下,我们可以健全陆上贸易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现行的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相对接,完善司法服务和保障,营造陆上贸易规则运行的法治环境,并为未来陆上贸易便利化国际规则的谈判提供基础和支撑。

 

       ( 五) 建立国内贸易便利化实施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部门间的贸易规则对接,强化规则集成和部门协同。陆上贸易规则涉及贸易、运输、海关和金融等多职能工作,必须强化各部门规则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规则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分散化和碎片化,防止出现上下不通和左右不通现象,保证贸易规则执行的效率。

 

       二是创新部门管理和服务方式。以促进陆上贸易便利化为最终追求,协商解决陆上贸易共性问题,强化部门之间政策配合,共同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共享平台建设,简化单证格式和统一数据标准,优化监管、执法、通关流程,提高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四、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推进和实施,无论是全球经贸规则的重构,还是对外开放的经济需求,均为“一带一路”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构建与完善提供了强劲的驱动力。作为“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规则构建的重点与难点,通关便利化、运输便利化和金融服务便利化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建立不但有利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深化合作与共同发展,而且从长远看还事关合作与共赢的经济全球化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进程的推进。基于此,中国应当做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引领者和推动者,进一步强化“一带一路”规则推动者的角色和意识,加快构造陆上贸易便利化核心规则,完善陆上贸易规则国际磋商机制,以自贸区建设为引领,推动和健全国内贸易便利化法律体系,建立国内贸易便利化工作机制,为陆上贸易便利化规则的构建和完善做出贡献。

 

       (本文转自:《法学杂志》2018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曾文革,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